《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6-03-31 共 3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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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居民基本生活,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等法律... 第二条 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最低生活保障坚持保障居民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劳动自救相结合,... 第四条 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制。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最低生活保障事业纳入... 第五条 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最低生活保障的综合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 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最低生... 第六条 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财政、教育、城乡建设、农业、公安、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房管、文化、卫生计生、审计、税务、统... 第七条 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负责编制本级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年度计划,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后,报政府列入财政预算... 第八条 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赠、资助;所提供的捐赠、资助由民政部门负责接收,交同级财政部...

第二章 保障标准与保障对象

第九条 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二章 保障标准与保障对象 第九条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维持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确定,并随经济社会发展、居民生活消费水平变... 第十条 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二章 保障标准与保障对象 第十条 本市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 第十一条 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二章 保障标准与保障对象 第十一条 本条例所指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及公安部门制发的户口簿、居民... 第十二条 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二章 保障标准与保障对象 第十二条 家庭成员人均收入,按照其提出申请前一个月核定的家庭收入除以核定的家庭人口数确定;从事农业生... 第十三条 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二章 保障标准与保障对象 第十三条 家庭财产主要包括: (一)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 (二)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

第三章 申请及保障金发放

第十四条 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三章 申请及保障金发放 第十四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五条 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三章 申请及保障金发放 第十五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当提交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六条 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三章 申请及保障金发放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如实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所需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三章 申请及保障金发放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农村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实行定期... 第十八条 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三章 申请及保障金发放 第十八条 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信息核查、信函... 第十九条 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三章 申请及保障金发放 第十九条 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手续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结。 办结时限不包括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 第二十条 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三章 申请及保障金发放 第二十条 最低生活保障金额,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发放。 第二十一条 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三章 申请及保障金发放 第二十一条 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符合市人民政府确定给予重点救助的人员,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提高其保障... 第二十二条 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三章 申请及保障金发放 第二十二条 最低生活保障金从批准的当月起,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到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最低生活保障金采取国...

第四章 保障对象的权利义务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四章 保障对象的权利义务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持有效的证明文件,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医疗、住房、教... 第二十四条 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四章 保障对象的权利义务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鼓励有劳动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就业: (一)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照国家和本市有... 第二十五条 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四章 保障对象的权利义务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居住在城镇的居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 第二十六条 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四章 保障对象的权利义务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动态管理。 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 第二十七条 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四章 保障对象的权利义务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根据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的请求、委托,可以通过... 第二十八条 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四章 保障对象的权利义务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消费支出状况发生变化的,区县(自治县)民政... 第二十九条 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四章 保障对象的权利义务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可以决定减发或者停发其... 第三十条 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四章 保障对象的权利义务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使用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监察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确保资... 第三十一条 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四章 保障对象的权利义务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四章 保障对象的权利义务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最低生活保障统计台账,执行统计报表制度。 第三十三条 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四章 保障对象的权利义务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干部的近亲属,申请或者获得... 第三十四条 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四章 保障对象的权利义务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并公开举报电话...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给予批评... 第三十六条 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在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期间,家庭人口、收入、财产... 第三十七条 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应当为申请人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出具证明而不出具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对相... 第三十八条 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侮辱、殴打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或者不听劝阻,无理取闹,干扰、破坏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秩序的,由公安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6年5月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