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四章 保障对象的权利义务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四章 保障对象的权利义务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消费支出状况发生变化的,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减发、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