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四章 保障对象的权利义务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四章 保障对象的权利义务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动态管理。
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和消费支出状况定期核查。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有重病、重残人员,且家庭收入基本无变化的,每年核查一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和收入状况相对稳定的,每半年核查一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有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有劳动能力但处于无业状态的,原则上城市每月核查一次,农村地区每季度核查一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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