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四章 保障对象的权利义务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四章 保障对象的权利义务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鼓励有劳动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就业:
(一)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登记实现就业的,可以享受就业扶持政策;
(二)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对符合就业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提供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并免收相关费用;
(三)对有一定生产自救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扶贫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优先给予生产项目扶持,帮助其发展生产。
(一)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登记实现就业的,可以享受就业扶持政策;
(二)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对符合就业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提供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并免收相关费用;
(三)对有一定生产自救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扶贫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优先给予生产项目扶持,帮助其发展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