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四章 保障对象的权利义务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四章 保障对象的权利义务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持有效的证明文件,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医疗、住房、教育、就业等政策扶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