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四章 保障对象的权利义务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四章 保障对象的权利义务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使用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监察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公开。
民政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享受人数和保障金支付情况每年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