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四章 保障对象的权利义务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四章 保障对象的权利义务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分级对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资料归类、建档,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保存或者销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