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四章 保障对象的权利义务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四章 保障对象的权利义务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干部的近亲属,申请或者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进行登记,并报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备案。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应当对备案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进行入户核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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