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四章 保障对象的权利义务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四章 保障对象的权利义务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并公开举报电话。
对被举报的采用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最低生活保障金以及拒绝、阻碍居民依法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等行为应当及时进行查处。
举报属实的,由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并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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