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最低生活保障的综合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
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审批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受理、调查核实、群众评议、张榜公示、定期核查等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最低生活保障的调查核实、群众评议、张榜公示和定期核查等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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