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负责编制本级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年度计划,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后,报政府列入财政预算。
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属于社会救助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具体管理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民政部门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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