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赠、资助;所提供的捐赠、资助由民政部门负责接收,交同级财政部门,用于最低生活保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