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财政、教育、城乡建设、农业、公安、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房管、文化、卫生计生、审计、税务、统计、扶贫、物价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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