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三章 申请及保障金发放 第十九条 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三章 申请及保障金发放 第十九条 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手续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结。办结时限不包括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群众评议和公示期限。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