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二章 保障标准与保障对象

第十一条

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二章 保障标准与保障对象 第十一条 本条例所指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及公安部门制发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核定,包括:
(一) 配偶;
(二) 未成年子女;
(三) 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就读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
未婚现役军人,脱离家庭独立生活一年以上的宗教教职人员,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家庭生活确有困难、已成年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或者长期卧床不起的重病人员,可以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母、兄弟姐妹分户计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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