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二章 保障标准与保障对象 第十二条 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二章 保障标准与保障对象 第十二条 家庭成员人均收入,按照其提出申请前一个月核定的家庭收入除以核定的家庭人口数确定;从事农业生产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按照其提出申请前十二个月内家庭货币和实物的总收入(扣除直接生产经营成本)除以十二个月,再除以核定的家庭人口数确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