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三章 申请及保障金发放

第十四条

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三章 申请及保障金发放 第十四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其申请确有困难的,应当主动提供帮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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