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七条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七条 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将本条例规定的绿地率、绿化空间控制要求等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作为确定规划条件的依据。
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确定的绿地率属于强制性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绿地率的监督管理。
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确定的绿地率属于强制性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绿地率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