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由管线行业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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