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施工单位未根据管线现状资料采取保护措施进行作业的,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