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的管线建设未与道路建设同步实施的,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管线建设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