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管线权属、管理单位对废弃管线未及时处置的,由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