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八条
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八条 管线档案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事业的,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和规划测绘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无偿提供。
管线建设单位和权属、管理单位查阅本单位移交的管线档案,相关部门不得收取查阅费用。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利用管线档案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并办理手续。
管线建设单位和权属、管理单位查阅本单位移交的管线档案,相关部门不得收取查阅费用。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利用管线档案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并办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