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七条 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城市管线普查工作,整合各部门、各行业的管线档案,实现信息的共享。管线档案信息共享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