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另行规划或者审批已纳入城市综合管廊的管线建设工程的,对违法审批的行政机关,由行政监察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对违法建设的管线建设单位,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对违法建设的管线建设单位,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