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管线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