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 第三章 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三条 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 第三章 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三条 失业保险金由户口所在区县(自治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失业人员凭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