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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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
第二条
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及其职工(依照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除外),必须依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参加失业保险:
(一)...
第三条
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单位及其职工有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义务;失业人员有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四条
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分级管理。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失业保险调剂基金。
第五条
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的失业保险工作。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
第六条
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每年至少向社会公布一次失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列入财...
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征缴与管理
第七条
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 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征缴与管理 第七条 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孳息;
(三)...
第八条
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 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征缴与管理 第八条 单位必须按规定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单位和职工失业保险登记,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基数。
税务部门进行税...
第九条
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 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征缴与管理 第九条 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
第十条
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 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征缴与管理 第十条 难以确认工资总额的单位,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人数计算工资总额。
第十一条
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 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征缴与管理 第十一条 单位及职工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全额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按月代为扣缴...
第十二条
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 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征缴与管理 第十二条 解散、关闭或者被撤销的单位,清算人应自批准之日起十五日内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参加清算。
...
第十三条
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 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征缴与管理 第十三条 失业保险基金直接划入国库,然后由国库划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
第十四条
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 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征缴与管理 第十四条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失业人员的下列支出:
(一)失业保险金;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门诊、住院医疗...
第十五条
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 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征缴与管理 第十五条 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的预算、决算,由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复核,市财政...
第十六条
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 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征缴与管理 第十六条 失业保险基金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 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征缴与管理 第十七条 对有关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基数,没有按时足额缴纳和代扣、代缴失业保...
第三章 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
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 第三章 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
第十九条
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 第三章 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 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一)单位及其职工没有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二)从破...
第二十条
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 第三章 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
第二十一条
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 第三章 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 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书面告知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 第三章 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起始时间自失业人员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
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 第三章 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三条 失业保险金由户口所在区县(自治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失业人员凭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领取失业保险金...
第二十四条
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 第三章 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四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具体划分为:
(一)...
第二十五条
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 第三章 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五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原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二十六条
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 第三章 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六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或患病需住院治疗的,报户口所在区县(自治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并到人力资...
第二十七条
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 第三章 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七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一次性发给六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丧葬补助金;有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
第二十八条
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 第三章 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八条 单位为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以上的农民合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时,持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第二十九条
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 第三章 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九条 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和职工在职期间跨统筹地区转换工作单位,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
第三十条
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 第三章 失业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领取期限届满后,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按规定在户口所在地申请享受...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单位和职工失业保险登记、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基数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
第三十二条
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第三十三条
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单位没有按时足额缴纳和代扣、代缴失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缴额万分之五...
第三十四条
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人力...
第三十五条
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
第三十六条
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机关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
第三十七条
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挪用、侵占失业保险基金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财政部门追回挪用、侵占的失业保险基金,没收违法所得,并...
第三十八条
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行政机关或行政监察机...
第三十九条
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失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部门和机构受理、办理举报工作的人员及其负责人,推诿、敷衍、拖延举报处理或徇私舞弊的,由主...
第四十条
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
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因缴纳失业保险费发生纠纷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
第四十二条
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认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未按规定为其审核、核定、调整失业保险待遇,对其享受的待遇有异议的,可以先向作出该具体...
第四十三条
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