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
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征缴与管理

第十三条

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 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征缴与管理 第十三条 失业保险基金直接划入国库,然后由国库划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存入银行或购买国债等的失业保险基金,分别按照城乡居民同期存款利率或国债利率等获取孳息。
失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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