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
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征缴与管理
第十二条
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 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征缴与管理 第十二条 解散、关闭或者被撤销的单位,清算人应自批准之日起十五日内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参加清算。
依法宣告破产的单位,清算人应当自破产宣告之日起十五日内通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参加清算。
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注销、撤销的单位,当月起停止缴纳失业保险费。原单位及其职工所欠缴的失业保险费和滞纳金按规定清偿和补缴。
依法宣告破产的单位,清算人应当自破产宣告之日起十五日内通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参加清算。
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注销、撤销的单位,当月起停止缴纳失业保险费。原单位及其职工所欠缴的失业保险费和滞纳金按规定清偿和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