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
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征缴与管理

第十四条

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 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征缴与管理 第十四条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失业人员的下列支出:
(一)失业保险金;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门诊、住院医疗补助金;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及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四)农民合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的一次性生活补助金;
(五)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
(六)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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