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
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征缴与管理

第十一条

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 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征缴与管理 第十一条 单位及职工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全额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按月代为扣缴。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失业保险缴费记录,记载单位及职工实际缴费情况。单位和职工有权查询缴费记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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