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 第三章 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六条 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 第三章 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六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或患病需住院治疗的,报户口所在区县(自治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并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可给予一次补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