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
第三章 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七条

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 第三章 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七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一次性发给六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丧葬补助金;有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发给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十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抚恤金。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