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 第三章 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八条 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 第三章 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八条 单位为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以上的农民合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时,持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到单位投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活补助金。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