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挪用、侵占失业保险基金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财政部门追回挪用、侵占的失业保险基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入失业保险基金;并由主管行政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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