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机关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主管行政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单位欠缴失业保险费不依法予以追缴和处罚的;
(二)违反规定不如实核准单位工资总额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