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