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单位没有按时足额缴纳和代扣、代缴失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缴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但滞纳金不得超过欠款本金,并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缴纳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