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认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未按规定为其审核、核定、调整失业保险待遇,对其享受的待遇有异议的,可以先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复查或依法直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申请复查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于收到复查申请三十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当事人对复查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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