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
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征缴与管理

第十七条

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 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征缴与管理 第十七条 对有关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基数,没有按时足额缴纳和代扣、代缴失业保险费的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失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部门和机构进行检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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