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
第三章 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

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 第三章 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以上的;
(二)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按规定办理失业和求职登记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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