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及其职工(依照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除外),必须依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参加失业保险:
(一)各类企业及其职工;
(二)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四)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五)国家机关中事业编制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和其他工勤人员;
(六)驻渝部队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七)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