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的失业保险工作。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是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失业保险费的征收。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是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失业保险费的征收。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