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
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征缴与管理
第七条
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 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征缴与管理 第七条 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孳息;
(三)按规定收取的失业保险费滞纳金;
(四)财政补贴;
(五)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一)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孳息;
(三)按规定收取的失业保险费滞纳金;
(四)财政补贴;
(五)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