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 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征缴与管理 第八条 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 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征缴与管理 第八条 单位必须按规定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单位和职工失业保险登记,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基数。税务部门进行税务检查时,应检查单位参加失业保险登记情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