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分管专项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生产承担领导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