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5-12-08 共 6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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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 第二条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 第三条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 第四条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 第五条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维护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没有组建工会的生产经营单位,由职工... 第六条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及其... 第七条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同级人民政... 第八条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 第九条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自救互... 第十条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条 有关协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信息咨询、技术交流、教育培训和安全社区... 第十一条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一条 鼓励、支持安全生产适用技术和新装备、新工艺、新标准的推广应用,培育、发展安全评价、安全检测监控、安全设施设备等安全... 第十二条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二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参加抢险救护、研究和推广应用安全生产先进科学...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三条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 第十四条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 第十五条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 第十六条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职务的,该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综合监督管理责任,... 第十七条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八条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设置技术机构或者配备技术人员的,其技术机构以及技术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 第十九条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和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保证培训... 第二十条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规划、布局、设计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消... 第二十一条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生产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检测、检修、更换,做好维护、保养、检测... 第二十二条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实施以下现场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建立并实施从主要负责人到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责任制,... 第二十四条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社会保险机构应当健全、完善工伤预防费... 第二十五条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五条 车站、码头、机场、歌舞厅、影剧院、体育场(馆)、宾馆、饭店、商(市)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 第二十六条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六条 储存和堆放危险物品的仓库或者其他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载明危险物品的名称、种类、数... 第二十七条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自身经营范围内对其服务区域的人流干道、消防通道、化粪池、电梯等重点部位、重...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与生产经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载明... 第二十九条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 第三十条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在每次上岗前进行本岗位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操作。 岗位安全...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属地原则。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和部门职... 第三十二条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综合分析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定期... 第三十三条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本行业、本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 第三十四条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中央在渝企业、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由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第三十五条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派出机构... 第三十六条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督促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业、本领... 第三十七条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第三十八条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并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安全... 第三十九条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综合信息网络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提供行政审批...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四十条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四十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预警和应急救援体系,组织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十一条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四十一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本领域生产安全事故预警和应急预案;加强安... 第四十二条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与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 第四十三条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 第四十四条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四十四条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按照下列规定分级负责: (一)特别重大事故,依法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 第四十五条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四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协助事故调查单位应当在事故调查组规定时限内,提供下列材料: (一)营... 第四十六条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四十六条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由市人民政府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批复,市人民政府可以... 第四十七条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四十七条 因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情况隐瞒不报、谎报、迟报或者破坏事故现场,导致事故原因和责任无法查... 第四十八条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四十八条 因事故造成的失踪人员,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七日后,其他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五十条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第五十一条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 第五十二条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未履行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 第五十三条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设施设备的管理未达到安全管理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危险作业未按照要求实施现场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 第五十六条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车站、码头、机场、歌舞厅、影剧院、体育场(馆)、宾馆、饭店、商(市)场、旅游景区、游... 第五十七条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 第五十八条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一万... 第五十九条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第六十条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本条例规定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2005年6月1日施行的《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