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