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四十八条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四十八条 因事故造成的失踪人员,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七日后,其他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后,按照死亡人员进行统计,并重新确定事故等级。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